最高法院副院长:公民有批评奥运会的言论自由
发表时间:2008-03-16 14:56    来源:中新社     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中新网3月15日电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回答有媒体提出的有关中国人民言论自由问题时表示,中国的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张军说,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共有二十几项,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自己的怨气、发发牢骚,没有任何问题,肯定会受到法律保护。


张军表示,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随便地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就不受法律监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名誉权,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是公诉案件,如果情节不严重,起诉是不会按犯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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